01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阿水,男,1962年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经商,家住南安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抓获。
被告人阿生,男,1971年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家住南安市。曾因赌博,于2015年7月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抓获。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一部刑诉[2021]Z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水、阿生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02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19日间,被告人阿生、阿水经预谋,由被告人阿水在晋江市陈埭镇“黄某1”烟杂店内通过手机微信向参赌人员黄某1、黄某2(均已作行政处罚)等人非法销售“六合彩”,并将赌资转账给被告人阿水。经查,被告人阿生、阿水在上述期间共合伙非法销售“六合彩”86790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被告人阿水另单独非法销售“六合彩”300元给参赌人员黄某3(已作行政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阿水、阿生结伙利用“六合彩”特码组织竞猜对赌活动,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两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自愿接受处罚,被告人阿生有赌博劣迹,建议对被告人阿水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阿生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份至12月19日期间,被告人阿生、阿水经预谋,由阿水在晋江市陈埭镇“黄某1”烟杂店内通过手机微信向参赌人员黄某1、黄某2(均已被行政处罚)等人非法销售“六合彩”,并将赌资转账给阿水。经查,阿生、阿水在上述期间共合伙非法销售“六合彩”86790元,阿水另单独非法销售“六合彩”300元给参赌人员黄某3(已作行政处罚)。2019年12月19日,阿生在上述地点被抓获,并被当场查获OPPO牌手机1部、“六合彩”单据9张(已作证据保全);次日,阿水被抓获,并被扣押到OPPO牌手机1部。在审理过程中,阿水、阿生向本院预缴罚金25000元、15000元。
03法院判决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水、阿生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利用“六合彩”特码组织竞猜对赌活动,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阿水、阿生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接受处罚,予以从轻处罚;其预缴罚金,具有一定悔罪表现,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并根据其两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予以酌情区别量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均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阿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二、被告人阿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文章均为化名,来源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