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将自己办理的一张银行卡连同绑定的手机卡、U盾出售,获利1000元。而这张卡帮助流转了诈骗钱款140万余元。
5月25日,记者从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获悉,经该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被告人蒙某提起公诉,5月10日,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蒙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金山区检察院介绍,2020年10月,被告人蒙某在明知出售的银行账户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一张银行卡,并将该卡及绑定的手机卡、U盾等物售至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2020年11月,蒙某出售的银行账户流转诈骗案被害人蒋某、汪某、周某等11人被骗钱款共计人民币140万余元。
到案后,嫌疑人拒不供述犯罪事实。为有效指控犯罪,承办检察官制发捕后继续侦查提纲:一是为明确主观明知,要求公安机关继续讯问嫌疑人,以排除其对主观不明知的辩解。二是为准确认定犯罪金额,要求公安机关继续查证嫌疑人银行卡内有无其他犯罪资金流水。
在审查起诉阶段,面对嫌疑人出售银行卡时不知晓他人用于违法犯罪行为的辩解,承办检察官综合其认知能力、交易方式、交易对象、行为模式、历次供述等多个方面,认为嫌疑人作为具有正常认知水平的成年人,将银行卡出售给陌生人,牟取非法利益1000元,且在事后因害怕而企图挂失银行卡等行为,与其辩解不符,故突破其供述,排除其辩解。
经检察官释法说理,嫌疑人认罪认罚,并承诺愿意退赔违法所得1000元。
2021年4月20日,金山区检察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被告人蒙某提起公诉,5月10日,法院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