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记者从江西资溪县人民法院获悉,资溪县三名男子为获取一点“好处费”,明知道他人进行信息网络犯罪,仍然将银行卡、支付宝等结算账户借给对方使用。近日,资溪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进行宣判,三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查明,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王某华通过微信收购银行卡的推送信息联系了一名购卡男子。10月15日,被告人王某华办理了一张手机卡和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并在明知可能被该男子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以300元将两张卡卖给了该名男子。10月29日,资溪县一家食品有限公司被他人利用网络诈骗了1860000元,该款项转至王某华的上述农业银行账户后又被分批转移出去。
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冯某霖明知他人进行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将其名下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结算账户借给他人使用,致使上述被诈骗的1860000元中的250000元经冯某霖的账户转移出去。事后,冯某霖收到好处费2400元。
2020 年10 月10 日至10 月29 日期间,被告人陶某城明知他人进行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三次通过提供银行卡、微信、火币网等结算账户帮助唐某宝(另案处理)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共计940699元,其中包括转移上述被骗1860000元中的200000元。被告人陶某城三次获利共计12800 元。
资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依法惩处。鉴于三被告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全案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