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电,近日,由江西省寻乌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何某、韩某涉嫌帮助网络犯罪一案在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判决何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韩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20年4月中旬,寻乌籍男子何某在寻乌县城租赁房屋,购置大量二手手机、手机卡、电脑及办公用品成立公司,由何某的朋友韩某协助管理公司,以底薪加提成方式聘请多名员工(均另案处理),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后由员工冒充某证券公司的客服大量拨打电话号码,以谎称其证券公司有内部指导炒股的方式添加他人微信,再将其拉入事先建好的微信群,待拉人进入微信群的人数达到要求后,何某按照要求指示其员工退群,将微信群转让给他人,并以拉进微信群的人数按照事先商议好的价格与他人进行结算,再组织拉人进入下一个新的微信群。
何某、韩某2人明知他人组建的微信群可能用于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为牟取非法利益,仍不断组织员工通过拨打电话方式拉人进入微信群,并将微信群卖给他人,2020年4月中旬到2020年6月9日期间,何某、韩某2人非法获利达6.75万元以上。直到6月9日,何某、韩某2人被寻乌县公安局抓捕归案,归案后,何某、韩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何某、韩某的家属代其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