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记者从江西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今年1月,被告人胡某通过网络认识了一名专门招募人员帮忙转移犯罪资金的人。1月2日,胡某明知是帮助他人转移犯罪资金,仍在他人安排下携带自己的银行卡及手机到对方指定地点,将其手机及微信、银行卡等交给专人操作,并协助进行人脸识别认证,帮助他人转移犯罪资金。
经查证,被告人胡某帮助转移的资金中有16万余元系电信诈骗的钱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