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福清市检察院以被告人马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福清法院判处马某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6月8日至10日,福清男子马某明知上家提供的钱款系违法犯罪所得,仍提供其名下银行卡接收上家转入的钱款,并将钱款充值至微信、支付宝,再提现至其名下银行卡,然后在某软件上低价买入某虚拟币,加价后在某软件上出售给上家。马某通过这种方式帮助上家转移赃款,从中赚取差价。
经查,7名遭遇电信网络诈骗的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4万余元,被转入马某的两张银行卡。这些钱款后被马某以买卖某虚拟币的方式进行转移。
案件移送福清市检察院审查,经检察官释法说理、积极动员,马某认罪认罚,并退出所有违法所得及部分赃款。因马某具有累犯情节及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福清法院对马某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检察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本案中马某明知上家购买某虚拟币的钱款系违法犯罪所得,仍帮助接收、转移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34万余元,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