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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始兴法院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仍为其提供帮助的构成共同犯罪


发布日期:2023-09-19 20:52    点击次数: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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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广东始兴法院成功审结一起诈骗罪案件,一男子因帮助电信诈骗分子放置设备被判刑,自以为的“举手之劳”,却给他带来了牢狱之灾。

据了解,2020年4月上旬,被告人卢某伙同谢某、邱某(另案处理)利用26台多卡宝、便携电瓶及多张手机电话卡进行组装后,帮助一个自称“雄哥”的人在始兴县多地架设用于电信诈骗的多卡宝话务设备。期间,电信诈骗分子通过手机APP软件绑定卢某三人运行并维护的多卡宝话务设备拨打诈骗电话,共骗取两名被害人24000余元。

始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卢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放置“多卡宝”设备提供帮助,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综上,依法判决被告人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官说法:随着互联网产业的高速发展,网络的隐匿性为诈骗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催生出电信网络诈骗。电信网络诈骗本质上属于诈骗犯罪,但其在诈骗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根本不与被骗对象接触,一旦得手,便会在极短时间内迅速转移赃款,给案件的侦办增加了难度。发现身边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防止更多的人遭受经济损失,切勿一时糊涂“同流合污”,“举手之劳”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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