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上线提前要求的供卡条件,将自己或他人实名办理的银行卡(账户)统一提供给上线“跑分”洗钱,从中赚取好处费。12月23日,记者从安徽寿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一审宣判,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期间,在云南省昆明市,丁某明知其上线人员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获取非法利益,仍提供自已及其女友周某的银行账户为上线人员的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并发展吕某、陈某、王某等人为下线人员,按照上线人员要求,指使下线人员到指定的银行开立账户、提供账户关联的银行卡、手机号码、身份证等,丁某收集后向上线人员转交和收回,向下线人员发放非法获利,安排下线人员吃住等。吕某、陈某、王某被发展为下线人员后,为获取非法利益,均提供了自己的银行账户为他人的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2021年1月28日,被害人毕某在寿县被电信诈骗20万元,该款被转账至王某的银行卡后,当即被分数笔转出,随即银行卡被银行冻结。
经查证,丁某提供了自己及其女友的银行卡,支付结算数额331158元;吕某提供了自己的银行卡,支付结算数额219664元,发展陈某参与,并按丁某的安排负责看管供卡人员;陈某提供了自己的银行卡,支付结算数额55102元,并发展王某参与;王某提供了自己的银行卡,支付结算数额200000元。
另查明,2021年6月15 日,受害人毕某收到吕某家属补偿款3万元,吕某取得了毕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丁某等四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