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利用“优乐鄱阳麻将”App在微信上赌博案件,被告人李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洪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王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同时,没收三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李某某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开发“优乐鄱阳麻将”游戏软件,该软件有“翻精麻将”、“跑得快”等四种游戏,具有局局结算输赢分数的特性。被告人李某某是“优乐鄱阳麻将”游戏软件总代理,以每张房卡0.2元价格支付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软件房卡费,而李某某以每张房卡1元以下不等价格销售给玩家。2018年底,被告人李某某为了增加软件房卡的销量,便于玩家随时可以找人打麻将,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将“优乐鄱阳麻将”游戏软件升级,推出亲友圈功能,亲友圈可容纳500人。被告人李某某以每张房卡0.27-0.33元不等的价格将“优乐鄱阳麻将”软件房卡销售给洪某某、王某等分代理,从中赚取房卡费差价,其中收取被告人洪某某房卡费144000元,收取被告人王某房卡费13500元。
2018年6月16日,被告人洪某某向被告人李某某申请“优乐鄱阳麻将”游戏软件的分代理,被告人洪某某以1000元购买3700张房卡的代理价从李某某处购买房卡。2018年6月至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洪某某开始利用“优乐鄱阳麻将”软件中的亲友圈,建立微信群,将群友拉进“优乐鄱阳麻将”亲友圈进行赌博,参赌人员每打完一大局(12小局)麻将后,系统会自动结算输赢分数,输钱的一方就会把钱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洪某某,然后被告人洪某某扣除4元至5元不等的房卡费后,将剩余赌资通过微信转给赢钱的一方。2019年6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洪某某组织不特定人员在“优乐鄱阳麻将”软件中进行“翻精麻将”赌博,接受微信转账赌资2727350元,从中收取房卡费223880元。其中被告人洪某某支付李某某购买房卡费144000元,获利79880元。
2019年11月,被告人王某向被告人李某某申请“优乐鄱阳麻将”分代理,被告人王某以1,000元购买3700张房卡的代理价从李某某处购买房卡。被告人王某组建微信群,并将亲朋好友陆续拉进微信群,之后微信群内的群友就可以不定时地在王某“优乐鄱阳麻将”软件建立的“亲友圈”内寻找在线玩家玩“翻精麻将”,王某通过微信收取赢钱一方每大局(八小局)3元的房卡费。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王某通过组织不特定人员在“优乐鄱阳麻将”软件玩“翻精麻将”,共计人员123人,从中收取房卡费31874元。其中被告人王某支付李某某房卡费13500元,获利1837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洪某某、王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优乐鄱阳麻将”App,在微信上组织不特定的人进行赌博,从中获利,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但三人均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分别与洪某某、王某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其中,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获利达157500元,属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后,拒不认罪,不构成坦白。被告人洪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对主要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主动退赃并预缴罚金,具有悔罪表现,且经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评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决定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综合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了原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