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大勇在明知台湾籍男子收购银行卡套装(银行卡、U盾、电话卡)用于网络赌博的情况下,多次在其他人处以每个月200元到70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整套银行卡,再交由金某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将收购的银行卡邮寄到台湾籍男子指定的地区,每套银行卡台湾籍男子向大勇和金某支付1000元。自2020年10月份起,大勇非法提供本人及他人银行卡套装44套为网络赌博提供帮助,非法获利二万余元。
法院认为,大勇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赌博行为,多次帮助他人收购银行卡套装并从中非法获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无犯罪前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身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予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等判处大勇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违法所得二万元依法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