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管理委员会修改了《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将检查出口商自货物装运之日起三个月内是否接受了出口收入。
据了解,公告上未将2014年《外汇管理法》上“审查外汇贸易商自货物装运之日起6个月内是否接受了出口收入”的内容移除,而是直接将6个月期限改为3个月。
一出口商表示,“最近出口业务已受到了很多审查。”
对于在2019年内已出口货物,但收入还未缴清的633个公司,当局规定,须在30天内缴清,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清算,商务部将以进出口程序或外汇管理法等进行处理。同样,2018年货物出口后,收入还未缴清的公司也须尽快清帐。